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68號
TCDM,100,聲,236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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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益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39 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貳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下午4 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38 號,查獲被告詹益文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餘凈重0.0021公克) 、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凈重0.0017公克)。而 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3 月23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扣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餘凈重0. 0021公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凈重0.0017 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於上開時日為警查獲後,經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 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2 月25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1 份在卷可憑(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卷第17頁 )。本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餘凈重0.002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凈重0.0017公克),分別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 、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20 0108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按(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602 號卷 第27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就前揭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餘凈重0.0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 凈重0.0017公克),均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鑑驗 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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