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65號
TCDM,100,聲,236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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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弘毅
具 保 人 劉美蔬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
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美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彭弘毅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劉美蔬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 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 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彭弘毅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劉美蔬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各 一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維持本院九 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並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 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劉美蔬偕同受刑人到庭,惟 均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 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三份及送達證書七紙附卷可 按,顯見受刑人彭弘毅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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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