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郭玉健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㈦、⒊項第八行(即原判決書第十六頁第十四行)關於「11,476,4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476,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