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勝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96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泓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 列至第10列「使黃泓 勝因此受有... 等傷害」記載應補充為「使黃泓勝因此受有 ... 等傷害(劉嘉權涉犯傷害部分,業據黃泓勝撤回告訴, 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泓 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黃泓勝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有公共危險前科,甫於94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告訴人劉嘉權因不滿被告黃泓勝不聽勸阻,在其住處 前池塘小解而毆打被告黃泓勝,被告黃泓勝亦不思理性解決 而持鋸子追逐恐嚇告訴人劉嘉權,使劉嘉權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被告黃泓勝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 劉嘉權達成和解,獲得劉嘉全之諒解,且被告黃泓勝並撤回 其對劉嘉全所提之傷害告訴(見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797號 卷第13頁),犯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從輕量 處拘役10日,並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為勉持及智識程度為高 中畢業等情(參警詢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以新臺幣1,00 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 ,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