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837號
TCDM,100,易,1837,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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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子薐
      陳良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
7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所明定。本件被告江子薐陳良辰經檢察官以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規定係 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莊聖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即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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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