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319號
TCDM,100,易,1319,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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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中緒
      王重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0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中緒王重欽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因茲據告訴人張里成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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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