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3996號
100年度易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依真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林慶旻
張景盛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邱育彰律師
被 告 蕭博翔
蕭泰霖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
1、20493、21822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7149號),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通 譯 張國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劉依真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慶旻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景盛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 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博翔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蕭泰霖共同犯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景盛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89 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938號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 第16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於96年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蕭泰霖雖於92年間因 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沙簡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於93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迄今5年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㈡劉依真於98年2月間某日,由王銘賢(其涉犯詐欺取財罪, 另行判決)向其提議,欲以劉依真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 以佯稱意外受傷之方式虛構不實保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經 劉依真同意後,劉依真與王銘賢即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劉依真依王銘賢之指示, 先後於如附表一「投保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同表所示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安東京海上產 險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產 險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 商美邦壽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南山壽險公司」)、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康健壽險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國華壽險公司」)等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 詳見附表一「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欄所載)。其後,復推 由劉依真於保單有效日期內,先後前往如附表一所示醫院, 分別向問診之醫師佯稱其於同表「事故發生日期」欄所示時 間,因在飯店浴室內跌倒導致頭部外傷,而有腦震盪之症狀 ,經醫師予以治療後,誤信劉依真確因上開事由受傷,而分 別開立如附表一「診斷證明書來源」欄所示診斷證明書予劉 依真收執。劉依真取得上開診斷證明書後,隨即持上開診斷 證明書,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同表各 編號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同表編號1至9號所示 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 之保險事故而支付同表編號1至9號「理賠金額」欄所載各筆 保險理賠金予劉依真,劉依真並於取得上揭各筆保險理賠金 後,與王銘賢朋分花用。另如附表一編號10至11號部分,則 於申請後,因國華壽險公司查覺有異而未獲理賠,致均未得 逞。
㈢林慶旻於98年2月間某日,由王銘賢向其提議,欲以林慶旻 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佯稱意外受傷之方式虛構不實保 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經林慶旻同意後,林慶旻與王銘賢即
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 林慶旻依王銘賢之指示,先後於如附表二「投保日期」欄所 示時間,向同表所示華南產險公司、國華壽險公司、南山壽 險公司等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詳見附表二「 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欄所載)。其後,復推由林慶旻於保 單有效日期內,前往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向問診之 醫師佯稱其於同表「事故發生日期」欄所示時間,因發生車 禍意外導致受有頭部外傷,而有挫傷、腦震盪、眼部受傷之 症狀,經醫師予以治療後,誤信林慶旻確因上開事由受傷, 而開立如附表二「診斷證明書來源」欄所示診斷證明書予林 慶旻收執。林慶旻取得上開診斷證明書後,隨即持上開診斷 證明書,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同表各 編號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如 同表「理賠金額」欄所載各筆保險理賠金予林慶旻,林慶旻 並於取得上揭各筆保險理賠金後,與王銘賢朋分花用。 ㈣張景盛於98年3月間某日,由王銘賢向其提議,欲以張景盛 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佯稱意外受傷之方式虛構不實保 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經張景盛同意後,張景盛與王銘賢即 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 張景盛依王銘賢之指示,先後於如附表三「投保日期」欄所 示時間,向同表所示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華南產險公司 、三商美邦壽險公司、南山壽險公司等保險公司,訂立保險 契約(保單號碼詳見附表三「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欄所載 )。其後,復推由張景盛於保單有效日期內,前往大甲李綜 合醫院,向問診之醫師佯稱其於同表「事故發生日期」欄所 示時間,因發生遭籃球擊中頭部等意外,導致受有頭部外傷 ,而有挫傷、腦震盪、眩暈、嘔吐之症狀,經醫師予以治療 後,誤信張景盛確因上開事由受傷,而開立如附表三「診斷 證明書來源」欄所示診斷證明書予張景盛收執。張景盛取得 上開診斷證明書後,隨即持上開診斷證明書,先後於如附表 三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同表各編號所示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理賠金,致同表編號1、2、4號所示各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 如同表編號1、2、4號所示「理賠金額」欄所載各筆保險理 賠金予張景盛,張景盛並於取得上揭各筆保險理賠金後,與 王銘賢朋分花用。另如附表三編號3號部分,則於申請後, 因三商美邦壽險公司查覺有異,不願理賠,致未得逞,惟嗣 經該公司與張景盛協調後,雙方同意解約,而由該公司給付 解約金新台幣(下同)8625元予張景盛。
㈤蕭博翔於98年3月間某日,由王銘賢向其提議,欲以蕭博翔 前於91年8月13日向三商美邦壽險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詐騙 保險理賠金,及以蕭博翔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佯稱意 外受傷之方式虛構不實保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經蕭博翔同 意後,蕭博翔與王銘賢即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蕭博翔依王銘賢之指示,先後於如 附表四編號3至8號「投保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壽險公司」)、明台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明台產險公司」)、國華壽險公 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雄壽險公 司」)等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詳見附表四「 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欄所載)。其後,復推由蕭博翔於保 單有效日期內,先後前往如附表四所示醫院,分別向問診之 醫師佯稱其於同表「事故發生日期」欄所示時間,因發生車 禍意外導致受有頭部外傷,而有腦震盪、眩暈、挫傷之症狀 ,經醫師予以治療後,誤信蕭博翔確因上開事由受傷,而分 別開立如附表四「診斷證明書來源」欄所示診斷證明書予蕭 博翔收執。蕭博翔取得上開診斷證明書後,隨即持上開診斷 證明書,先後於如附表四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同表各 編號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如附表四編號1至6、 8號所示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發生保險 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如同表編號1至6、8號「理賠金 額」欄所載各筆保險理賠金予蕭博翔,蕭博翔並於取得上揭 各筆保險理賠金後,與王銘賢朋分花用。另如附表四編號7 號部分,則於申請後,因國華壽險公司查覺有異而未獲理賠 ,致未得逞。
㈥蕭泰霖於98年2月間某日,由王銘賢向其提議,欲以蕭泰霖 前於92年1月7日向三商美邦壽險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詐騙保 險理賠金,及以蕭泰霖為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佯稱意外 受傷之方式虛構不實保險事故,詐領保險金,經蕭泰霖同意 後,蕭泰霖與王銘賢即共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蕭泰霖依王銘賢之指示,先後於如附 表五編號3⑵、4至10號「投保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同表所 示三商美邦壽險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華南產險公 司、國華壽險公司、南山壽險公司等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 約(保單號碼詳見附表五「保險公司/保單號碼」欄所載) 。其後,復推由蕭泰霖於保單有效日期內,先後前往如附表 五所示醫院,分別向問診之醫師佯稱其於同表所示「事故發 生日期欄」所示時間,因發生車禍、於工作中受傷或跌落樓 梯等意外,導致受有頸椎、頭部或身體外傷,而有腦震盪、
頸椎損傷、脊髓挫傷或頭部、髖部、肩部、右上肢擦挫傷之 症狀,經醫師予以治療後,誤信蕭泰霖確因上開事由受傷, 而分別開立如附表五「診斷證明書來源」欄所示診斷證明書 予蕭泰霖收執。蕭泰霖取得上開診斷證明書後,隨即持上開 診斷證明書,先後於如附表五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同 表各編號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同表編號1及編 號3至10號所示各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發 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支付如同表編號1及編號3至10 號「理賠金額」欄所載各筆保險理賠金予蕭泰霖,蕭泰霖並 於取得上揭各筆保險理賠金後,與王銘賢朋分花用。另如附 表五編號2之部分,則於申請後,經三商美邦壽險公司查覺 有異而未獲理賠,致未得逞。嗣因王銘賢所共組之詐領保險 金集團以人頭保戶向保險公司所述之相同事故發生頻繁且理 賠金額過高,遭人檢舉,因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 、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⒈被告劉依真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新臺幣肆萬元 (已於100年4月12日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附卷可憑)。
⒉被告林慶旻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新臺幣貳萬元 (已於100年3月21日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附卷可憑)。
⒊被告張景盛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新臺幣肆萬元 (已於100年3月18日繳納叁萬元、100年4月13日繳納壹萬元 ,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台灣銀行匯款申請 書回條聯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
⒋被告蕭博翔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新臺幣肆萬元 (已於100年4月12日繳納,有台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影 本1紙附卷可憑)。
⒌被告蕭泰霖應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公益捐新臺幣伍萬元 (已於100年4月12日繳納,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附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巫偉凱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附表一:被告劉依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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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保險公司 │投保日期│申請理賠│事故發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新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號│保單號碼 │ │日期 │日期 │ │天數│來源 │臺幣) │ │
├─┼─────┼────┼────┼────┼────┼──┼──────┼──────┼───────────┤
│1 │新安東京海│98年4月3│98年6月9│98年5月 │頭部外傷│6日 │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10日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上產物保險│日 │日 │28日 │併腦震盪│ │雙和醫院診斷│匯22,200元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股份有限公│ │ │ │ │ │證明書(98年│劉依真所有員│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司 │ │ │ │ │ │6月3日) │林中正路郵局│折算壹日。 │
│ │40198IP002│ │ │ │ │ │ │帳號00000000│ │
│ │283 │ │ │ │ │ │ │191088帳戶 │ │
├─┼─────┼────┼────┼────┼────┼──┼──────┼──────┼───────────┤
│2 │新安東京海│98年4月3│98年9月 │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98年11月18日│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上產物保險│日 │25 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匯22,200元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股份有限公│ │ │ │盪 │ │8月22日) │劉依真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司 │ │ │ │ │ │ │開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 │40198IP002│ │ │ │ │ │ │ │ │
│ │283 │ │ │ │ │ │ │ │ │
├─┼─────┼────┼────┼────┼────┼──┼──────┼──────┼───────────┤
│3 │華南產物保│98年4月1│98年6月8│98年5月 │頭部外傷│6日 │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25日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0日 │日 │28日 │併腦震盪│ │雙和醫院診斷│匯38,250元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 │ │證明書(98年│劉依真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98G00099│ │ │ │ │ │6月3日) │開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 │0 │ │ │ │ │ │ │ │ │
├─┼─────┼────┼────┼────┼────┼──┼──────┼──────┼───────────┤
│4 │華南產物保│98年4月1│98年10月│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99年1月26日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0日 │8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匯42,000元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盪 │ │8月22日) │劉依真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98G00099│ │ │ │ │ │ │開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 │0 │ │ │ │ │ │ │ │ │
├─┼─────┼────┼────┼────┼────┼──┼──────┼──────┼───────────┤
│5 │三商美邦人│98年2月 │98年6月 │98年5月 │頭部外傷│6日 │行政院衛生署│面額32,801元│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壽保險股份│23日 │14日 │28日 │併腦震盪│ │雙和醫院診斷│支票於99年1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有限公司 │(起訴書│ │(起訴書│ │ │證明書(98年│月11日存入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誤載為98│ │誤載為98│ │ │6月3日) │依真所有上開│折算壹日。 │
│ │16 │年2月3日│ │年5月29 │ │ │ │郵局帳戶 │ │
│ │ │) │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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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商美邦人│98年2月 │98年12月│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面額37144元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壽保險股份│23日 │8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支票於99年5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有限公司 │(起訴書│ │ │盪 │ │8月22日) │月10日存入劉│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誤載為98│ │ │ │ │ │依真所有上開│折算壹日。 │
│ │16 │年2月3日│ │ │ │ │ │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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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山人壽保│98年3月4│98年6月6│98年5月 │頭部外傷│6日 │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11日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日 │日 │28日 │併腦震盪│ │雙和醫院診斷│匯93,609元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公司 │ │ │ │ │ │證明書(98年│劉依真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 │ │ │6月3日) │開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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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山人壽保│98年3月4│98年9月 │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99年1月15日 │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日 │30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匯90,390元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公司 │ │ │ │盪 │ │8月22日) │劉依真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 │ │ │ │開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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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康健人壽保│98年4月 │98年10月│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99年2月2日匯│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17日 │13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27,000元至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盪 │ │8月22日) │依真所有上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起訴書誤│ │ │ │ │ │ │郵局帳戶 │折算壹日。 │
│ │載為南山人│ │ │ │ │ │ │ │ │
│ │壽保險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N5│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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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華人壽保│98年4月 │98年6月 │98年5月 │頭部外傷│6日 │行政院衛生署│經保險公司拒│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險股份有限│30日 │16日 │28日 │併腦震盪│ │雙和醫院診斷│絕理賠而未得│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 │ │(起訴書│ │ │證明書(98年│逞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KGI-53649-│ │ │誤載為98│ │ │6月3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 │ │年5月29 │ │ │ │ │ │
│ │ │ │ │日) │ │ │ │ │ │
├─┼─────┼────┼────┼────┼────┼──┼──────┼──────┼───────────┤
│11│國華人壽保│98年4月 │98年12月│98年8月 │頭部外傷│6日 │林新醫院診斷│經保險公司拒│劉依真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險股份有限│30日 │8日 │17日 │合併腦震│ │證明書(98年│絕理賠而未得│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公司 │ │ │ │盪 │ │8月22日) │逞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KGI-53649-│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林慶旻部分
┌─┬─────┬────┬────┬────┬────┬──┬──────┬──────┬───────────┐
│編│保險公司 │投保日期│申請理賠│事故發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新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號│保單號碼 │ │日期 │日期 │ │天數│來源 │臺幣) │ │
├─┼─────┼────┼────┼────┼────┼──┼──────┼──────┼───────────┤
│1 │華南產物保│98年6月 │98年7月6│98年6月 │頭部外傷│9日 │林新醫院診斷│98年9月1日匯│林慶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4日 │日 │20日 │合併腦挫│ │證明書(98年│44,669元至林│,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傷、雙眼│ │6月29日) │慶旻所有合庫│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98G00182│ │ │ │動眼神經│ │ │逢甲分行帳號│折算壹日。 │
│ │3 │ │ │ │受損、身│ │ │000000000000│ │
│ │ │ │ │ │體多處挫│ │ │7號帳戶 │ │
│ │ │ │ │ │傷 │ │ │ │ │
├─┼─────┼────┼────┼────┼────┼──┼──────┼──────┼───────────┤
│2 │國華人壽保│98年4月 │98年7月3│98年6月 │頭部外傷│9日 │林新醫院診斷│98年9月15日 │林慶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30日 │日 │20日 │合併腦挫│ │證明書(98年│匯48,421元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傷、雙眼│ │6月29日) │林慶旻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KGI-53649-│ │ │ │動眼神經│ │ │開合庫逢甲分│折算壹日。 │
│ │6 │ │ │ │受損、身│ │ │行帳戶 │ │
│ │ │ │ │ │體多處挫│ │ │ │ │
│ │ │ │ │ │傷 │ │ │ │ │
├─┼─────┼────┼────┼────┼────┼──┼──────┼──────┼───────────┤
│3 │南山人壽保│98年4月 │98年7月6│98年6月 │頭部外傷│9日 │林新醫院診斷│118,968元支 │林慶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27日 │日 │20日 │合併腦挫│ │證明書(98年│票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公司 │ │ │(起訴書│傷、雙眼│ │6月29日)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誤載為98│動眼神經│ │ │ │折算壹日。 │
│ │ │ │ │年6月5日│受損、身│ │ │ │ │
│ │ │ │ │) │體多處挫│ │ │ │ │
│ │ │ │ │ │傷 │ │ │ │ │
└─┴─────┴────┴────┴────┴────┴──┴──────┴──────┴───────────┘
附表三:被告張景盛部分
┌─┬─────┬────┬────┬────┬────┬──┬──────┬──────┬───────────┐
│編│保險公司 │投保日期│申請理賠│事故發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新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號│保單號碼 │ │日期 │日期 │ │天數│來源 │臺幣) │ │
├─┼─────┼────┼────┼────┼────┼──┼──────┼──────┼───────────┤
│1 │新安東京海│98年4月3│98年7月 │98年6月 │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98年7月30日 │張景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上產物保險│日 │20日 │5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匯25,400元至│,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股份有限公│ │ │ │盪、短暫│ │(98年6月13 │張景盛所有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司40198IP0│ │ │ │眩暈、嘔│ │日) │灣中小企銀大│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2282 │ │ │ │吐 │ │ │甲分行帳號48│ │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 │ │
├─┼─────┼────┼────┼────┼────┼──┼──────┼──────┼───────────┤
│2 │華南產物保│98年4月 │98年6月 │98年6月5│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98年7月1日匯│張景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10日 │15日 │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30,935元至張│,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公司 │ │ │ │盪、短暫│ │(98年6月13 │景盛所有上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0098G00099│ │ │ │眩暈、嘔│ │日) │臺灣中小企銀│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 │ │ │吐 │ │ │大甲分行帳戶│ │
├─┼─────┼────┼────┼────┼────┼──┼──────┼──────┼───────────┤
│3 │三商美邦人│98年4月7│98年6月 │98年6月 │頭部外傷│6日 │大甲李綜合醫│張景盛申請理│張景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壽保險股份│日 │16日 │5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賠後經保險公│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有限公司 │(起訴書│ │ │盪、短暫│ │(98年6月13 │司察覺有異,│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0000000000│誤載為98│ │ │眩暈、嘔│ │日) │嗣雙方同意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年4月10 │ │ │吐 │ │ │約,由保險公│ │
│ │ │日) │ │ │ │ │ │司給付解約金│ │
│ │ │ │ │ │ │ │ │8,625元,於 │ │
│ │ │ │ │ │ │ │ │98年7月3日匯│ │
│ │ │ │ │ │ │ │ │至張景盛所有│ │
│ │ │ │ │ │ │ │ │上開臺灣中小│ │
│ │ │ │ │ │ │ │ │企銀大甲分行│ │
│ │ │ │ │ │ │ │ │帳戶 │ │
├─┼─────┼────┼────┼────┼────┼──┼──────┼──────┼───────────┤
│4 │南山人壽保│98年4月6│98年6月 │98年6月5│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98年6月17日 │張景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日 │15日 │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匯64,542元至│,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公司 │ │ │ │盪、短暫│ │(98年6月13 │張景盛所有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Z000000000│ │ │ │眩暈、嘔│ │日) │開臺灣中小企│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吐 │ │ │銀大甲分行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15,603元支票│ │
│ │ │ │ │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盪、短暫│ │(98年6月13 │ │ │
│ │ │ │ │ │眩暈、嘔│ │日) │ │ │
│ │ │ │ │ │吐 │ │ │ │ │
└─┴─────┴────┴────┴────┴────┴──┴──────┴──────┴───────────┘
附表四:被告蕭博翔部分
┌─┬─────┬────┬────┬────┬────┬──┬──────┬──────┬───────────┐
│編│保險公司 │投保日期│申請理賠│事故發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新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號│保單號碼 │ │日期 │日期 │ │天數│來源 │臺幣) │ │
├─┼─────┼────┼────┼────┼────┼──┼──────┼──────┼───────────┤
│1 │三商美邦人│91年8月 │98年12月│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39228元支票 │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壽保險股份│13日 │8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有限公司 │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00│ │ │ │、噁心、│ │日) │ │折算壹日。 │
│ │94 │ │ │ │嗜睡、頸│ │ │ │ │
│ │ │ │ │ │椎扭傷 │ │ │ │ │
├─┼─────┼────┼────┼────┼────┼──┼──────┼──────┼───────────┤
│2 │三商美邦人│91年8月 │99年1月 │99年1月 │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58365元支票 │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壽保險股份│13日 │26日 │12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有限公司 │ │ │ │、頸腰椎│ │1月21日)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00│ │ │ │挫傷、肢│ │ │ │折算壹日。 │
│ │94 │ │ │ │體挫擦傷│ │ │ │ │
├─┼─────┼────┼────┼────┼────┼──┼──────┼──────┼───────────┤
│3 │富邦人壽保│98年8月 │98年12月│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99年3月4日匯│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2日 │22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49154元至蕭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博翔所有臺灣│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 │、噁心、│ │日) │銀行西屯分行│折算壹日。 │
│ │1 │ │ │ │嗜睡、頸│ │ │帳號00000000│ │
│ │ │ │ │ │椎扭傷 │ │ │6377號帳戶 │ │
├─┼─────┼────┼────┼────┼────┼──┼──────┼──────┼───────────┤
│4 │富邦人壽保│98年8月 │99年1月 │99年1月1│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99年3月11日 │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2日 │26日 │2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匯49252元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頸腰椎│ │1月21日) │蕭博翔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 │挫傷、肢│ │ │開臺灣銀行西│折算壹日。 │
│ │1 │ │ │ │體挫擦傷│ │ │屯分行帳戶 │ │
├─┼─────┼────┼────┼────┼────┼──┼──────┼──────┼───────────┤
│5 │富邦人壽保│98年8月2│99年3月 │98年12月│腦震盪、│6日 │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28日 │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日 │17日 │26日 │暈厥 │ │雙和醫院診斷│匯36100元至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司 │ │ │ │ │ │證明書(98年│蕭博翔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Z000000000│ │ │ │ │ │12月31日) │開臺灣銀行西│折算壹日。 │
│ │1 │ │ │ │ │ │ │屯分行帳戶 │ │
├─┼─────┼────┼────┼────┼────┼──┼──────┼──────┼───────────┤
│6 │明台產物保│98年11月│99年1月 │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99年6月24日 │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股份有限│3日 │26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匯73854元至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公司 │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蕭博翔所有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85198ELE0│ │ │ │、噁心、│ │日) │開臺灣銀行西│折算壹日。 │
│ │3623 │ │ │ │嗜睡、頸│ │ │屯分行帳戶 │ │
│ │ │ │ │ │椎扭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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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⑴國華人壽│98年7月2│99年1月 │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因保險公司拒│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保險股份有│5日 │26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絕理賠而未得│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限公司 │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逞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FJ010069 │ │ │ │、噁心、│ │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嗜睡、頸│ │ │ │ │
│ │ │ │ │ │椎扭傷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1│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因保險公司拒│ │
│ │ │ │ │2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絕理賠而未得│ │
│ │ │ │ │ │、頸腰椎│ │1月21日) │逞 │ │
│ │ │ │ │ │挫傷、肢│ │ │ │ │
│ │ │ │ │ │體挫擦傷│ │ │ │ │
│ ├─────┼────┼────┼────┼────┼──┼──────┼──────┤ │
│ │⑵國華人壽│98年4月3│99年1月 │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因保險公司拒│ │
│ │保險股份有│0日 │26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絕理賠而未得│ │
│ │限公司KGI-│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逞 │ │
│ │53649- 9 │ │ │ │、噁心、│ │日) │ │ │
│ │ │ │ │ │嗜睡、頸│ │ │ │ │
│ │ │ │ │ │椎扭傷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 │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因保險公司拒│ │
│ │ │ │ │12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絕理賠而未得│ │
│ │ │ │ │ │、頸腰椎│ │1月21日) │逞 │ │
│ │ │ │ │ │挫傷、肢│ │ │ │ │
│ │ │ │ │ │體挫擦傷│ │ │ │ │
├─┼─────┼────┼────┼────┼────┼──┼──────┼──────┼───────────┤
│8 │遠雄人壽保│98年7月 │99年1月 │98年11月│頭部外傷│7日 │大甲李綜合醫│蕭博翔於99年│蕭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險事業股份│27日 │26日 │26日 │合併腦震│ │院診斷證明書│7月20日簽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有限公司 │ │ │ │盪、眩暈│ │(98年12月3 │面額225,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00│ │ │ │、噁心、│ │日) │元、發票日99│折算壹日。 │
│ │(追加起訴│ │ │ │嗜睡、頸│ │ │年7月19日、 │ │
│ │部分) │ │ │ │椎扭傷 │ │ │票號第DR6937│ │
│ │ │ │ ├────┼────┼──┼──────┤900號支票1張│ │
│ │ │ │ │99年1月1│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 │ │
│ │ │ │ │2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 │ │
│ │ │ │ │ │、頸腰椎│ │1月21日) │ │ │
│ │ │ │ │ │挫傷、肢│ │ │ │ │
│ │ │ │ │ │體挫擦傷│ │ │ │ │
└─┴─────┴────┴────┴────┴────┴──┴──────┴──────┴───────────┘
附表五:被告蕭泰霖部分
┌─┬─────┬────┬────┬────┬────┬──┬──────┬──────┬───────────┐
│編│保險公司 │投保日期│申請理賠│事故發生│病名 │住院│診斷證明書 │理賠金額(新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號│保單號碼 │ │日期 │日期 │ │天數│來源 │臺幣) │ │
├─┼─────┼────┼────┼────┼────┼──┼──────┼──────┼───────────┤
│1 │三商美邦人│92年1月7│99年3月8│99年2月 │頭部、髖│1日 │中國醫藥大學│4,500元支票 │蕭泰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壽保險股份│日 │日 │26日 │部、肩部│ │附設醫院診斷│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有限公司 │ │ │ │多處挫傷│ │證明書(99年│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00│ │ │ │、右上肢│ │2月26日) │ │折算壹日。 │
│ │175 │ │ │ │擦挫傷、│ │ │ │ │
│ │ │ │ │ │疑似腦震│ │ │ │ │
│ │ │ │ │ │盪 │ │ │ │ │
├─┼─────┼────┼────┼────┼────┼──┼──────┼──────┼───────────┤
│2 │三商美邦人│92年1月7│99年5月 │99年3月 │頭部外傷│7日 │林新醫院診斷│本案爆發保險│蕭泰霖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壽保險股份│日 │26日 │24日 │、腦震盪│ │證明書(99年│公司未理賠而│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 │ │ │ │、癲癇 │ │4月27日) │未得逞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0000000000│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75 │ │ │ │ │ │ │ │ │
├─┼─────┼────┼────┼────┼────┼──┼──────┼──────┼───────────┤
│3 │⑴三商美邦│92年1月7│98年7月 │98年6月 │頸椎損傷│10日│林新醫院診斷│84,698元 │蕭泰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人壽保險股│日 │23日 │23日 │合併脊髓│ │證明書(98年│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份有限公司│ │ │ │挫傷 │ │7月18日)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0000000000│ │ │ │ │ │ │ │折算壹日。 │
│ │1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三商美邦│98年2月 │98年7月 │98年6月 │頸椎損傷│10日│林新醫院診斷│40,808元 │ │
│ │人壽保險股│23日 │23日 │23日 │合併脊髓│ │證明書(98年│(84,698+40,│ │
│ │份有限公司│ │ │ │挫傷 │ │7月18日) │808=125,506 │ │
│ │Z000000000│ │ │ │ │ │ │係於98年10月│ │
│ │16 │ │ │ │ │ │ │15日匯100371│ │
│ │ │ │ │ │ │ │ │元、98年11月│ │
│ │ │ │ │ │ │ │ │13日匯1760元│ │
│ │ │ │ │ │ │ │ │、99年1月4日│ │
│ │ │ │ │ │ │ │ │匯23375元, │ │
│ │ │ │ │ │ │ │ │合計共匯1255│ │
│ │ │ │ │ │ │ │ │06元至蕭泰霖│ │
│ │ │ │ │ │ │ │ │所有龍井鄉農│ │
│ │ │ │ │ │ │ │ │會帳號093004│ │
│ │ │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 │ │ │ │戶) │ │
├─┼─────┼────┼────┼────┼────┼──┼──────┼──────┼───────────┤
│4 │新安東京海│98年4月3│98年11月│98年6月 │頸椎損傷│10日│林新醫院診斷│98年12月4日 │蕭泰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上產物保險│0日 │9日 │23日 │合併脊髓│ │證明書(98年│匯35,000元(│,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股份有限公│ │ │ │挫傷、背│ │7月18日) │起訴書誤載3,│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司 │ │ │ │部挫傷 │ │ │500元)至蕭 │折算壹日。 │
│ │40198IP002│ │ │ │ │ │ │泰霖所有玉山│ │
│ │281 │ │ │ │ │ │ │銀行中工分行│ │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2183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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