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沐真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 年度執聲字
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沐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沐真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99年7 月22日以98年度簡字第677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59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緩刑3 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8 月 1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9年7 月4 日復故意 犯搶奪罪,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0 年5 月12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 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上 開緩刑宣告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鄭沐真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