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緝字,100年度,4號
TCDM,100,交訴緝,4,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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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100
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記載「(98年度偵字第24735號)」應更正為「(99年度偵緝字第128號)」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 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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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