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58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景濤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
決(中監違字第裁60-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景濤(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100 年2 月28日18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2936-PT 號自小客車,在國道三號北上214 公里處,因「汽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之違規 ,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員警以公警局 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 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申訴,經舉發單 位函復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0 年5 月25日以中監違字第 裁60-Z00000000號(原處分機關誤載為第裁60-Z00000000號 )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鍰新 臺幣(下同)1,200 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 處。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本案開單依據是民眾檢舉之照片,但 此照片解析度極差,如何證明本案違規當時有起霧或無霧? 有下雨或無下雨?㈡檢舉人係一般民眾,非交通執法人員, 不具有客觀的法律判定能力及專業的搜證能力。㈢罰單所附 照片的箭頭與日期竟使用同樣的黃色,顯現此照片日期是事 後以電腦軟體加工上去,並非搜證當時由相機鏡頭攝入而儲 存的數位檔案,如此經過加工的照片,如何當作裁定違規的 採證照片?㈣依臺北市交通違規案件的處理規定,檢舉人如 檢舉動態違規車輛的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牌號碼、車輛 顏色外,對於違規之事實構成,宜需檢附連續採證照片為憑 ,以避免爭議,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㈠夜間應開亮頭燈 。㈡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㈢遇濃霧、雨、雪、 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㈣非遇雨、霧時,不 得使用霧燈。㈤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 ○○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 光。㈥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100 公尺內有車輛行外駛,
除第101 條第3 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09 條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者,處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2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2936-PT 號自小客車,於上揭時、地, 因「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 霧燈)」之違規,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 隊員警逕行舉發,異議人於到案期限內到案申訴,經向原舉 發單位查證違規屬實,原處分機關遂依法裁罰等情,有公警 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第七警察隊100 年4 月27日公警七交字第1000770468 號函及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等在卷可稽。
㈡本件異議人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蒐證錄影 光碟結果如下:異議人車輛行駛在國道上,確實有開左邊霧 燈,且勘驗過程中,該地並沒有下雨及起霧的狀況,視距狀 況良好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參。而異議人於本 院訊問時亦不否認其有於100 年2 月28日18時21分行經國道 三號北上214 公里處。是異議人駕駛上開自小客車,不依規 定使用燈光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
㈢又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 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違規係由民眾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錄影證 據資料向原舉發單位提出檢舉,經原舉發單位查證屬實而予 舉發等情,有上開書函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舉發程序於法 並無不合。況遍觀全卷,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件檢舉蒐證光 碟有何造假不實之處,異議人將原舉發單位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解讀為加工之照片,並要求提供連續採證照片,實有誤會 。本件依檢舉人所檢附之蒐證光碟,已足以明確認定異議人 確有上開違規之事實。異議人上開所辯,顯無可採。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上揭時、地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之違 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 處異議人罰鍰1,200 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