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楊景春
楊呂素
楊昌團
陳盈盈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游文敬
法定代理人 游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45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