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428號
TYDV,99,司聲,428,201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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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宋祺英
相 對 人 陳啟松(陳春萬之繼.
      陳啟文(陳春萬之繼.
      陳榮章(陳春萬之繼.
      陳美鳳(陳春萬之繼.
      陳美嬌(陳春萬之繼.
      陳美珍(陳春萬之繼.
      陳美秀(陳春萬之繼.
      陳廖玉蘭(陳春萬之.
      陳福全
      陳守弘
      陳瑞珠
      黃陳瑞英
      陳黃秀妹(陳良光之.
      陳展輝(陳良光之繼.
      陳英君(陳良光之繼.
      陳燕妮(陳良光之繼.
      陳文正
      陳春桂
      吳廷妹
      鄒富國
      鄒富城
      廖鄒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光良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良光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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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