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宋祺英相 對 人 陳啟松(陳春萬之繼. 陳啟文(陳春萬之繼. 陳榮章(陳春萬之繼. 陳美鳳(陳春萬之繼. 陳美嬌(陳春萬之繼. 陳美珍(陳春萬之繼. 陳美秀(陳春萬之繼. 陳廖玉蘭(陳春萬之. 陳福全 陳守弘 陳瑞珠 黃陳瑞英 陳黃秀妹(陳良光之. 陳展輝(陳良光之繼. 陳英君(陳良光之繼. 陳燕妮(陳良光之繼. 陳文正 陳春桂 吳廷妹 鄒富國 鄒富城 廖鄒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光良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良光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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