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邱靖傑
代 理 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2 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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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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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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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藍嘉玲 │桃園縣大園鄉農會 │民國100年1月22日 │20,000元 │FA二0六三九三│ │
│1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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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