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呂理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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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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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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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代發祭祀公業呂孟生│土地銀行八德分行 │99年12月8日 │7,000元 │一七五六三四 │ │
│1 │公各項款項專戶周伯│ │ │ │ │ │
│ │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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