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李成業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旭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8,5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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