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和
原 告 李傳和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 萬8,326 元(
即以原告主張以起訴狀附表所載債權總額雖為2,097 萬1,176 元
,但上開債權經清償僅餘924 萬2,950 元存在,以原告主張不存
在部分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