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2號
TYDV,100,補,212,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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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黃哲洪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
法定代理人 黃哲鍾
訴訟代理人 黃哲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907 元(以
被告財產總價值乘以原告主張所占被告會份1/800 計算,而被告
財產總價值依原告於100 年6 月7 日陳報狀所載之643,125,683
元計之。即643,125,683x1/800=803,90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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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