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4號
TYDV,100,補,194,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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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世凱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鍾日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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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