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世凱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鍾日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