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71號
原 告 徐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HSU SAENGNAPHA(即莎安納法凱卡)間確認婚姻
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有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婚姻無效之非財產權訴訟部份,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3000元。
二、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3000元。
三、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