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11號
TYDV,100,司財管,11,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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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代 理 人 吳蕙寧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湯文昇(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湯文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文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滯欠95年度綜合所得稅4,298 元,茲因被繼承人於 民國96年11月16日已死亡,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依法 拋棄繼承,致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被繼承人之親 屬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另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 歸屬清單中尚遺有土地及房屋各1 筆,為免因納稅義務人死 亡,致稅款繳納書無法送達,影響稅款徵收,爰依非訟事件 法第149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 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家事庭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等件為證。二、查被繼承人湯文昇(男,民國○○年○○月○○日生,生前最後住 所:桃園縣桃園市○○○街196 之3 號9 樓)於96年11月16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 度繼字第1483號卷宗核閱明確,然被繼承人湯文昇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9年12月30日聲請本院 為被繼承人湯文昇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00 年06月 07日以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2 號裁定選任陳和迪為被繼承人 湯文昇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 再行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文昇之遺產管理人,顯無權利保護 之必要,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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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