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68號
TYDV,100,司繼,268,201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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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廖君澤
關  係  人
即拋棄繼承人 周國智
被 繼 承 人 周聖傑(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268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聖傑之債權人,聲 請人對於被繼承人尚有本金新臺幣130,719 元整及利息、違 約金之債權未受償,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死亡 ,並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繼字第268 號受理其繼承人之拋棄 繼承事件,聲請人為明瞭繼承進行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三信商業銀行綜合消費 性貸款申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928號民 事裁定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周聖傑之債 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繼字第268 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 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瞭解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 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而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 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存在。惟各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 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 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 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 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繼承



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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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