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659號
TYDV,100,司票,2659,2011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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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59號
聲 請 人 陳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
  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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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