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638號
TYDV,100,司票,2638,2011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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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李廖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賴福章黃香花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17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到期日98年 12 月30 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不生票據 效力,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11條第1 項前段、 第11條第3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金額部 分經發票人塗改,則依上開說明,該本票不生票據效力,聲 請人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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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