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
聲 請 人 林寬杰
相 對 人 謝夢玲
相 對 人 謝夢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夢玲簽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謝夢玲、謝夢琪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四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 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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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 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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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發票人 │
│號│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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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年9月21日 │200,000元 │99年10月20日 │99年10月20日 │CH00二九一二│謝夢玲 │
│1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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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年11月26日 │361,000元 │99年12月25日 │99年12月25日 │CH00一四0九│謝夢玲 │
│2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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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年2月25日 │200,000元 │100年3月25日 │100年3月25日 │CH00二九九一│謝夢玲 │
│3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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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年12月28日 │300,000元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CH00一四0三│謝夢玲、│
│4 │ │ │ │ │一 │謝夢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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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