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537號
TPHV,104,上,1537,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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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廖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5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 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當事人對於不得 上訴之判決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03074號 函可資參照。又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 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權利,並 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 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代位受領之數額,應 非訴訟標的。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裁定意旨參照)。另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代位上訴人行使繼承財產之權利,於本 院審理時為訴之變更及追加,聲明請求上訴人、廖淑美、林 廖淑容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暨上 訴人、廖淑美林廖淑容應將廖瑞香廖啟復所遺如附表一 、二遺產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嗣經本 院判決結果,判命上訴人應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不動產辦 理繼承登記;廖瑞香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及廖啟復所遺如附 表二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 繼分比例」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 之訴。上訴人雖於105年8月10日就其受有不利判決部分提起 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而廖瑞香廖啟復之遺產總額,為3,097,850元 (即0000000+26013=0000000),依上訴人就該遺產應繼分 比例為1/3計算結果,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032,617元 (0000000÷3≒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既未逾150萬元,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就 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於法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附表一:廖瑞香之遺產
┌──┬────────────────────────┬───────┐
│編號│ 遺 產 │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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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萬分之165 │ 1,504,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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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新北市○○區○○里○○路0號3樓之3建物(2754建號 │ 316,600元│
│ │)所有權全部及共同使用部分2781建號應有部分1萬分 │ │
│ │之114 │ │
├──┼────────────────────────┼───────┤
│ 三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 │ 1,044,000元│
├──┼────────────────────────┼───────┤
│ 四 │新北市○○區○○里○○街00號2樓之31所有權全部 │ 49,000元│
├──┼────────────────────────┼───────┤
│ 五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54股 │ 8,540元│
├──┼────────────────────────┼───────┤
│ 六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62股 │ 6,896元│
├──┼────────────────────────┼───────┤
│ 七 │嘉新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340股 │ 63,400元│
├──┼────────────────────────┼───────┤
│ 八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0股 │ 35,600元│
├──┼────────────────────────┼───────┤
│ 九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0股 │ 42,900元│
├──┼────────────────────────┼───────┤
│合計│ │ 3,071,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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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廖啟復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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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 產 │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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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70股 │ 11,680元│
├──┼────────────────────────┼───────┤
│ 二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0股 │ 3,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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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6股 │ 2,263元│
├──┼────────────────────────┼───────┤
│ 四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4股 │ 3,472元│
├──┼────────────────────────┼───────┤
│ 五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40股 │ 5,400元│
├──┼────────────────────────┼───────┤
│合計│ │ 26,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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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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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美惠 │1/3(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不動產分割 │繼承廖瑞香應繼分 │
│ │ │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附表一│1/4+繼承廖啟復應 │
│ │ │編號五至九、附表二之股份分割取得3 │繼分1/4中之1/3(即│
│ │ │分之1之股份。 │1/4+1/12=1/3)。│
├──┼────┼─────────────────┼─────────┤
│ 2 │廖淑美 │1/3(同上) │同上 │
├──┼────┼─────────────────┼─────────┤
│ 3 │林廖淑容│1/3(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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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