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407號
TYDV,100,司票,2407,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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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陳政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三張。
         二、三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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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