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382號
TYDV,100,司票,2382,2011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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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徐李屘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正財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表明本件票據是否曾為付款之提示及相對人最新記 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0 年6 月2 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6 月9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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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