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382號
TYDV,100,司票,2382,201106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徐李屘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正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票據是否曾為付款之提示。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