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債 權 人 林耕嶺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 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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