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00號
TYDV,100,司促,15100,2011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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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00號
債 權 人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玉玲即謚誠五金材料行、王志宏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謚誠五金材料行為債務人魏玉玲獨資經
         營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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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