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380號
TYDV,100,司促,14380,2011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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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80號
債 權 人 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清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記
         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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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