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80號債 權 人 鑫合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清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崴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記 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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