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庭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