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249號
TYDV,100,司促,14249,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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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庭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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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