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098號
TYDV,100,司促,14098,2011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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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98號
債 權 人 蓮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暐孝王憶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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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