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721號
TYDV,100,司促,13721,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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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21號
債 權 人 王崇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榮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支票背面影本,未見債務人之簽章,故其非背書人
  ,且支票發票人為鈺鼎營造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個人。故請
  表明本件正確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表明欲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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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