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21號
債 權 人 王崇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榮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支票背面影本,未見債務人之簽章,故其非背書人
,且支票發票人為鈺鼎營造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個人。故請
表明本件正確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表明欲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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