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陶鼎銘
被 告 駿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於新竹 縣竹北市○○○路○ 段176 號,業據原告於民事告訴狀記載 明確,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並非本院轄 區,則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從而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