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HOLAMALI.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HOLAMALI GRAVANDEH HAMEDANI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GHOLAMALI GRAVANDEH HAMEDAN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刑法第212 條偽 造特種文書、第217 條偽造署押、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有被告供述、證人指證及 卷存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 告係伊朗籍而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復在我國亦無可供責付 者,未經許可入國後所涉竊盜已有9 件,綜上,堪認有逃亡 及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認應 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 押。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 應自100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