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鑑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吳油貴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謝金榮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郭 火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張昭宏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陳殿榮
選任辯護人 朱富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30893、3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榮鑑、吳油貴、謝金榮、郭火、張昭宏、陳殿榮均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案被告曾榮鑑、吳油貴、謝金榮、郭火、張昭宏、陳殿榮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0年3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曾榮鑑、吳油貴、謝金榮、郭火、張昭宏、陳殿榮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曾榮鑑、謝金榮、郭火、張昭宏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被告吳油貴、陳殿榮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