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13號
TYDM,100,聲,2213,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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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成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成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成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於民國97年6 月3 日起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 人業於100 年6 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 徒刑3 年11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1 年1 月25日 ,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適法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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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