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曼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曼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曼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確定,並經本 院以98年度聲字第56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 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 國99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嗣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 1000111695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8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 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7 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