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41號
TYDM,100,聲,1841,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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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正輝
受 刑 人 黃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5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正輝因被告黃佑文犯營利姦淫猥褻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據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 逃匿為其要件。
三、經查,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並由具 保人於民國99年3 月22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 於100 年1 月19日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判決應執 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此有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 保字第99101056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惟本件卷內僅有對具保人傳喚、通知之進行單及送達證 書,尚查無有何針對被告之戶籍地址為合法傳喚、拘提之送 達證書與拘票,是尚不能認為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聲請人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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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