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31號
TYDM,100,聲,1831,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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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
度聲沒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之。
理 由
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8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子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7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LV」皮包1只,洵乃仿冒商標之商品,資據被告於該案檢察官偵訊中自承無訛,佐有鑑定人范國峰出具之民國97年1月25日鑑定證明書附卷供參,即為被告違犯商標法第82條前段之罪所販賣之商品。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皮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8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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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