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53號
TYDM,100,簡,53,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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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美君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緝字第1298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美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美君自知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 人,竟於民國96年1 月間某日與饒玉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80號判決罪刑在案),一同前往辦理「 志訓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訓公司)之負責人及所在 地變更登記(原負責人鄒志訓,原設址在基隆市○○區○○ 街64號1 樓),由馮美君自96年1 月9 日完成變更登記時起 ,擔任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路271 號5 樓之志訓公司負責 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馮美君饒玉麟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4年1 月間起至同 年4 月間止明知志訓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均為虛設行號之公司下,基於制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39張,交予如 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公司,而製作業務上不實之會計憑證 。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馮美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饒玉麟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
(三)志訓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 銷項來源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籍查詢資料、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四)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4 月2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990020863號函。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均屬記帳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 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統一發票係屬所謂原始憑證



,記帳人員據以填製之現金支付傳票、轉帳傳票等,則為 記帳憑證。查被告為志訓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 4 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 罪為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 號 、 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登載不實之 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馮美君所為,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 幫助犯云云,惟被告既係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件 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罪,縱其僅有將自己所領得之空白發 票交予饒玉麟之人,而未實際參與填製不實發票之構成要 件行為,仍應認被告係屬正犯而非從犯。公訴意旨就此所 指,容有未洽,併此指明。
(三)被告與饒玉麟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饒玉麟之成 年男子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 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同正犯 論處,公訴意旨未就被告上開犯行與饒玉麟論以共同正犯 ,應屬疏漏。被告與饒玉麟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四)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 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96年1 月10月起至同年4 月止,擔任志訓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 饒玉麟共同製作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 一發票,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



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六)末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制定 ,並於同年7 月16日施行,而本件被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之發票所載時間為96年1 月及4 月,並無證據顯示犯罪時 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後,悉合於該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 ,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其刑期 2 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七)公訴意旨原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之部份涉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惟查,按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又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 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 予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 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另稅捐稽徵 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 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 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 第2842號、76度台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 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本 身無逃漏稅捐情形。本件如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公司既 經認定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4 月 28 日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086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 院訴字卷第18頁),自無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之情,被 告尚不另構成稅捐稽徵法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起訴書另 以被告於96年4 月間取得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統 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載會計 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查核等語,而認被告此部分行為 同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然證人饒玉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醫邁公司虛開 發票給志訓公司讓他報稅,而志訓公司不需要檢具任何憑 證給國稅局去報稅,直接在網路上申報就可以,志訓公司 都沒有記帳,是一家虛設行號(見本院訴字卷第69頁、第 75-76 頁),足認並無起訴書所指之「帳冊」存在,亦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 ,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 ,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虛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開立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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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耀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96/04 │SU00000000 │ 750,000│ 37,500│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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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張 │ │ │
├─┼──────────┼───┼──────┼─────┼─────┤
│2 │中岩實業有限公司 │96/04 │SU00000000 │ 670,000│ 33,500│
├─┼──────────┼───┼──────┼─────┼─────┤
│ │ │96/04 │SU00000000 │ 1,150,000│ 57,500│
├─┼──────────┼───┼──────┼─────┼─────┤
│ │ │96/04 │SU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96/04 │SU00000000 │ 1,380,000│ 69,000│
├─┼──────────┼───┼──────┼─────┼─────┤
│ │ │96/04 │SU00000000 │ 1,130,000│ 56,500│
├─┼──────────┼───┼──────┼─────┼─────┤
│ │ │96/04 │SU00000000 │ 1,100,000│ 55,000│
├─┼──────────┼───┼──────┼─────┼─────┤
│ │ │96/04 │SU00000000 │ 260,000│ 13,000│
├─┼──────────┼───┼──────┼─────┼─────┤
│ │ │合計 │7張 │ │ │
├─┼──────────┼───┼──────┼─────┼─────┤
│3 │捷飛實業有限公司 │96/04 │SU00000000 │ 3,655,000│ 182,750│
├─┼──────────┼───┼──────┼─────┼─────┤
│ │ │96/04 │SU00000000 │ 3,850,000│ 192,500│
├─┼──────────┼───┼──────┼─────┼─────┤
│ │ │96/04 │SU00000000 │ 4,265,000│ 213,250│
├─┼──────────┼───┼──────┼─────┼─────┤
│ │ │96/04 │SU00000000 │ 4,710,000│ 235,500│
├─┼──────────┼───┼──────┼─────┼─────┤
│ │ │96/04 │SU00000000 │ 3,660,000│ 183,000│
├─┼──────────┼───┼──────┼─────┼─────┤
│ │ │96/04 │SU00000000 │ 4,441,000│ 222,050│
├─┼──────────┼───┼──────┼─────┼─────┤
│ │ │96/04 │SU00000000 │ 4,851,000│ 242,550│
├─┼──────────┼───┼──────┼─────┼─────┤
│ │ │96/04 │SU00000000 │ 3,368,500│ 168,425│
├─┼──────────┼───┼──────┼─────┼─────┤
│ │ │96/04 │SU00000000 │ 3,995,100│ 199,755│
├─┼──────────┼───┼──────┼─────┼─────┤




│ │ │96/04 │SU00000000 │ 4,010,000│ 200,500│
├─┼──────────┼───┼──────┼─────┼─────┤
│ │ │96/04 │SU00000000 │ 3,780,100│ 189,005│
├─┼──────────┼───┼──────┼─────┼─────┤
│ │ │96/04 │SU00000000 │ 3,410,500│ 170,525│
├─┼──────────┼───┼──────┼─────┼─────┤
│ │ │合計 │12張 │ │ │
├─┼──────────┼───┼──────┼─────┼─────┤
│4 │天鼎科技有限公司 │96/04 │SU00000000 │ 535,000│ 2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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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 │SU00000000 │ 565,000│ 28,250│
├─┼──────────┼───┼──────┼─────┼─────┤
│ │ │合計 │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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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統旺工程有限公司 │96/03 │SU00000000 │ 2,640,000│ 132,000│
├─┼──────────┼───┼──────┼─────┼─────┤
│ │ │96/04 │SU00000000 │ 2,654,000│ 1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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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 │SU00000000 │ 2,865,400│ 143,270│
├─┼──────────┼───┼──────┼─────┼─────┤
│ │ │96/04 │SU00000000 │ 2,850,000│ 142,500│
├─┼──────────┼───┼──────┼─────┼─────┤
│ │ │96/04 │SU00000000 │ 3,398,000│ 169,900│
├─┼──────────┼───┼──────┼─────┼─────┤
│ │ │96/04 │SU00000000 │ 2,897,500│ 144,875│
├─┼──────────┼───┼──────┼─────┼─────┤
│ │ │96/04 │SU00000000 │ 3,245,700│ 162,285│
├─┼──────────┼───┼──────┼─────┼─────┤
│ │ │96/04 │SU00000000 │ 3,024,500│ 151,225│
├─┼──────────┼───┼──────┼─────┼─────┤
│ │ │96/04 │SU00000000 │ 2,995,000│ 149,750│
├─┼──────────┼───┼──────┼─────┼─────┤
│ │ │96/04 │SU00000000 │ 3,455,000│ 172,750│
├─┼──────────┼───┼──────┼─────┼─────┤
│ │ │96/04 │SU00000000 │ 3,088,000│ 154,400│
├─┼──────────┼───┼──────┼─────┼─────┤
│ │ │96/04 │SU00000000 │ 2,795,000│ 139,750│
├─┼──────────┼───┼──────┼─────┼─────┤
│ │ │96/04 │SU00000000 │ 3,345,000│ 167,250│
├─┼──────────┼───┼──────┼─────┼─────┤




│ │ │96/04 │SU00000000 │ 3,345,000│ 167,250│
├─┼──────────┼───┼──────┼─────┼─────┤
│ │ │合計 │14張 │ │ │
├─┼──────────┼───┼──────┼─────┼─────┤
│6 │宏田營造有限公司 │96/01 │RU00000000 │ 380,954│ 19,048│
├─┼──────────┼───┼──────┼─────┼─────┤
│ │ │合計 │1張 │ 380,954│ 19,048│
├─┼──────────┼───┼──────┼─────┼─────┤
│7 │銓旺來企業有限公司 │96/01 │RU00000000 │ 489,520│ 24,476│
│ │ │ │ │ │ │
├─┼──────────┼───┼──────┼─────┼─────┤
│ │ │96/01 │RU00000000 │ 289,440│ 14,472│
├─┼──────────┼───┼──────┼─────┼─────┤
│ │ │合計 │2張 │ │ │
├─┴──────────┴───┼──────┼─────┼─────┤
│合計 │39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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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醫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旺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統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