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即瑞晟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望民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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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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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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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昇晉股份有限公司葉│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QA九四一0九八│ │
│ │敏清 │行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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