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元圖股份有限公司韋瑞華簽發之以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金額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
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圖股份有限公司韋瑞華簽發,以中國農民銀行桃園
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金額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
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
二七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