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7號
TYDV,91,除,7,200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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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瑞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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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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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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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莊雅理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捌萬元     │AA三二三八三八│  │
│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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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