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園亨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官俤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賓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參拾陸萬
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伍
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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