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7號
TYDV,91,訴,287,200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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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園亨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官俤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賓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參拾陸萬
  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伍
  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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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亨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