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台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1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台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關於被告前科紀錄部分補充「丁台生前於民國92年間因公共 危險(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案 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交簡字第150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0 ,000元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其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駕車行經前開路段 不慎撞及前開車輛而肇事,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58毫克而查獲情事,並據證人陳逸翔證述在卷,且有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事 故現場照片8 張附卷可稽,以及酒精呼氣檢測單1 份顯示其 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58毫克情形可佐。依交通部運輸 研究所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所載呼氣中酒 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 BAC )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 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 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 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 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 ,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 。②BAC 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 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 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 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 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 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 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 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 超過百 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 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 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
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BAC 超過百分之0.5 時,對駕駛 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 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 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58毫克,相當於血液中 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116 ,依上開說明,其判斷力嚴 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 再參酌被告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5 項檢測中有1 項 不合格,並有駕車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蛇 行、車身搖擺不定等顯然駕駛能力欠佳之情形,且有意識模 糊之跡象,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 測紀錄表1 份、測試觀察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又業因駕駛 能力受損而肇事等情,益見被告駕車當時已達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 所示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雖非構成累犯,惟其前已犯同罪質之公共危 險罪,受上開罪刑之宣告與執行情形,又於本件飲酒後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駕車行駛於道路為不安 全駕駛肇事被查獲,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每公升0. 58毫克之犯罪情節,犯後自白,態度尚可與其素行情形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