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施並辰
訴訟代理人 韓萬來
施呂美華
被 告 劉純正
訴訟代理人 鄭春美
被 告 陳炳森
訴訟代理人 馮意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貳、實體事項中三、本院之判斷:第四行「A部分10.06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A部分40.06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又原正本判決漏附附圖部分,併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