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85號
SCDV,100,除,185,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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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郭麗英即汶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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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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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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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啓電機工程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月21日│68,31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葉新田 │新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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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