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鄭雙旺
訴訟代理人 鄭富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彭細妹、張廖貴裕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
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